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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侶分手,法律怎麼看?

  • 作家相片: 陳君瑋律師(熊大律師)
    陳君瑋律師(熊大律師)
  • 2025年12月30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你也遇過這種狀況嗎——分手後對方說走就走,你卻留下悲傷、共同開銷,甚至一筆筆轉帳紀錄。這種情況可以要求「分手費」嗎?那些錢到底是借款、贈與,還是不當得利可以要回來?只要能證明,法律就能幫你。

一、分手了可以向對方請求分手費嗎?


(一)沒有約定的「純分手費」,通常很難:

若僅因「被拋棄、感情受傷」而要求對方付一筆錢,法律上通常欠缺明確請求依據。法院不會因為「分手」本身就認定對方要賠錢。在我國民法上主要是婚姻基礎下才有類似分手費這種「制度性對應物」──也就是俗稱的「贍養費」。典型是民法第1057條離婚後可能成立的法定給付,條件是判決離婚、且符合「無過失一方陷於生活困難」等要件,才可能請求,這類是「法律直接給你的權利」,不是靠約定協議才有。

(二)有白紙黑字或明確約定,可能成立,但要符合「公序良俗」審查:

若雙方在交往期間或分手時簽有協議(例如:提出分手須給付XX元),法院能當作一般民事契約處理;但若約定內容過度限制人身自由、顯失公平或違背公序良俗,仍可能被認定無效(民法第72條)。 實務上也確實出現過「約定分手費」成立的情形──法務部委託研究資料即提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,雙方為前男女朋友,交往期間簽協議約定分手需給付特定價金,法院最終以「履行合約」角度判決應給付。 

──重點是:法院支持的是「契約履行」,不是承認一般分手就當然有「分手費」。


二、無辜被拋棄能夠有什麼救濟方式?


「無辜被拋棄」本身,通常不會產生賠償請求權:


在我國法律下,戀愛關係的分和原則上屬於個人意思決定,單純就「被分手、拋棄」不足

以成立民事損害賠償。然而,若分手過程伴隨著「不法侵害」(例如暴力、恐嚇、散佈私

密影像,或惡意妨害名譽等,則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,因故意

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又若侵害涉及身體、名譽、隱私等人格法

益且情節重大,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(俗稱精神慰撫金)(民法第195條)。


三、分手後想把錢要回來?這筆錢是借款?贈與?不當得利?


(一) 主張「借貸」,證明對方有「返還義務」:


消費借貸依照民法第474條規定,一方移轉金錢所有權給他方,並約定他方以同種同量返還。因此,在訴訟程序上要證明的關鍵是雙方是否有「返還的合意」,除紙本借據外,也必須有讓法院信服的事證。


(二)主張「贈與」,若被認定是贈與,原則上就「不是借」、「也不必還」:


贈與是「無償給與,他方允受的契約」(民法第406條)。實務上,若對話內容、匯款備註等交付背景更像「我自願給你、不用還等」,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。


(三)主張「不當得利」:

若無法證明借貸合意,仍可能主張不當得利。若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而致他方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(民法第179條)。在返還範圍上,原則返還所受利益;若不能返還則償還價額(民法第181條)。 但若對方主張該給付是出於道德義務、扶養照顧或其他不應返還的類型,可援引「不得請求返還」的限制(民法第180條第1款)。 此外,若受領人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,返還責任也可能受到限制(民法第182條)。

四、「沒有借據就一定沒輒?」不一定,但會面臨更重的舉證壓力

民事訴訟採基本原則:「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」(民事訴訟法第277條)。 因此,沒有借據的情況下,並非在訴訟上必敗;但必須用其他證據讓法官能從整體事證推認「這筆錢究竟是借、是送、還是沒有法律原因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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