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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報導】立委修法羈押縮短1個月?本所陳律師表達觀點

  • 6月11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
陳君瑋律師觀點:羈押修法不能只看理想,更要看實務

立法院近日審查《刑事訴訟法》羈押制度修正草案,針對縮短羈押期限、限縮羈押事由等方向,引發司法實務界高度關注。陳君瑋律師指出,這類修法不能只從理論或人權口號出發,還必須回到第一線辦案現場,檢視它是否真的能被檢警、法官實際操作。

他特別提到,羈押制度的核心,原本就是在保障被告人身自由的前提下,兼顧偵查、審判與後續執行。如果修法過度限縮工具,表面上看似更進步,實際上卻可能讓重大犯罪的偵辦難度上升,甚至影響整體司法運作。


實務與學理的落差

陳君瑋律師認為,像羈押這種高度依賴實務判斷的制度,不能只用學術觀點推演,因為法條一旦進入辦案現場,面對的是串供、滅證、跨境資料調取、組織犯罪分工等複雜問題。他也以不同背景的立委作比較,認為具有檢察實務經驗者,對制度影響的理解通常會更貼近現場需求;相較之下,若缺乏實務經驗,對修法後果的估計可能會出現落差。

換句話說,羈押不是單純的程序設計,而是偵查能否完成、證據能否保全、犯罪鏈能否查清的重要工具。


不能讓犯罪偵查失去工具

針對有意見希望刪除或限縮「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」作為羈押事由,陳君瑋律師持保留態度。他認為,一旦共同犯罪者有充分時間事先串供、統一說法,檢警要還原真相就會更困難,真正的主嫌也可能更容易脫身。

他特別以毒品案件為例指出,像毒駕本身未必都符合羈押要件,但若案件背後牽涉販售、運輸、製造或上游組織,羈押就常常是避免串供、確保偵查完整的重要手段。因此,修法不能只看某些單一個案的感受,而要看到制度對整體犯罪偵查的影響。


人權保障也要有平衡

陳君瑋律師並不是主張無限擴張羈押權力,而是強調制度必須在人權保障社會安全之間找到平衡。他認為,羈押確實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,所以更應謹慎使用,但若為了追求形式上的人權進步而大幅削弱偵查工具,最後受傷的可能是整體司法正義。

太報報導也引述多位司法實務者指出,重大刑案往往牽涉長時間調查與跨國資料往返,若羈押期限縮得太短,可能讓案件根本來不及查清。在這個前提下,陳君瑋律師的立場其實很清楚:修法不是不能改,而是不能只用理想改,必須先問一句——辦不辦得到?

最後,感謝各台新聞報導: https://newtalk.tw/news/view/2026-06-11/104076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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